当日22 时40 分,被告徐某某又在其新浪微博上(用户名为“朝廷半日闲”)发表如下内容(配原告施某某受伤的照片九张):“(我也在顶着各种压力,请网友理解)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 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近日,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该微博已由徐某某于2015 年5 月8 日前删除。
被告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二次上传的同一组九张照片中有三张反映了人的头面部,二次上传照片时均对头面部进行了模糊处理,九张照片已不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
此后,被告徐某某发表的新浪微博在网络上和媒体上被多次报道。
3. 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