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草案对社会帮教戒毒作了规定:一是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鼓励志愿人员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对参与社会帮教的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六条) 二是公安机关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后,应当责令其戒毒,并及时通知吸毒人员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将吸毒人员列为社会帮教对象,责成其与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帮教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会帮教戒毒措施。(第二十八条) 三是有急剧戒断症状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脱瘾治疗。(第三十条第一款) 四是规定戒毒脱瘾医疗属于公益性事业,并对戒毒脱瘾医疗业务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作了原则规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五是规定了社会帮教戒毒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六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戒毒工作需要开办戒毒康复场所,使戒毒人员在无毒环境中巩固戒毒成果,对社会力量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帮助和扶持。(第三十二条) 七是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应当为戒毒人员的入学和就业给予指导。(第三十五条)员戒除毒瘾,草案在归纳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了规定:一是界定了应当接受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的范围,明确了隔离戒毒的时限。(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是对公安机关隔离戒毒的管理措施作了规范。(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三是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并规定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依照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四是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戒毒社会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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