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养殖区地理坐标和污染水域地理坐标一起显示在电子海图上,得出污染水域覆盖全部养殖区的结论。
吕金奎等79 人诉至法院,以山船重工公司排放的大量红色污水造成扇贝大量死亡,使其受到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山船重工公司赔偿。
3.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3 年12 月9 日作出(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吕金奎等50 人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吕金国等29 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吕金奎等79 人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11 月11 日作出(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天津海事法院(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5 号民事判决;二、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丽荣等21人养殖损失共计1377696 元;三、驳回吕金奎等79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吕金奎等79 人应当就山船重工公司实施了污染行为、该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害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山船重工公司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